據《食品安全法》和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規定,工商部門負責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的發放,凡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,都應到工商部門申領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,不需再到衛生部門辦理《食品衛生許可證》。
辦理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,指引如下:
一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
(一)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1.《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》;
2.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復印件;
3.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;
4.負責人的身份證明;
5.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;
6.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;
7.食品安全管理制度;
8.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;
9.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(二)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,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,不需提交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復印件。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當場 審驗后退回。
二、辦理要求
(一)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。新設食品流通經營企業申請許可,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的申請人;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,該企業為申請人;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,本人為許可的申請人。
(二)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,應當真實、有效、符合法定形式。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三、對于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《食品衛生許可證》的,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,自愿申請換證、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,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的規定提出申請,經審核機關審核后,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。